[天水法院网讯]2008年8月19日,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作出(2008)天民三初字第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王若冰撤回起诉。标志着这起全市首例散文作品著作权案件,以原告撤诉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王若冰诉被告《天水楼市》两家主办单位侵权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院于2008年6月12日受理,拟定于200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若冰主张:被告主办的出版物《天水楼市》,在2008年1月总第2期中《秦州屋檐下》栏目刊登了一篇介绍天水的文章《古巷情幽》,该文除第1段几处文字稍有改动外,其余内容全部来自原告作品《天水古巷》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并擅自删改,侵犯原告发表作品的自主权,破坏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亦未注明作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未支付任何费用,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侵害,收回刊登侵权文章的刊物;2、在《甘肃日报》、《文学报》、《兰州晚报》以及《读者》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在庭前准备阶段,中院民三庭了解到被告曾主动找原告王若冰协商,综合案情,预计本案存在调解解决的可能,遂确定了全力进行的工作方向,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庭前调解中,被告向原告王若冰先生诚恳道歉,并提出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协调,原告王若冰表示:鉴于《天水楼市》刊登文章,目的是出于为了宣传天水,弘扬天水建筑文化,而且,在事件发生后,被告主动道歉,态度诚恳,所以接受被告方道歉,愿意放弃要求被告收回发出刊物,在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接受被告的经济补偿数额。由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关注,双方达成合意后,根据双方当事人不愿外界了解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以免他人误会协商本意的意愿,中院民三庭建议原告王若冰撤回起诉。原告王若冰于2008年8月15日向中院民三庭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中院民三庭遂作出准许原告王若冰撤回起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