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法院网讯]为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在法院冻结原有帐户后,又另设基本帐户经营,但向法院谎报公司无力经营,已关门倒闭。秦州区法院近日对有此虚报资产逃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这是秦州区法院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执行人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处以司法拘留的第一人。
2007年10月,天水某成套电器公司向秦州区法院起诉天水某电气公司拖欠货款。2007年11月,秦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电气公司给付成套公司拖欠的货款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电气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成套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秦州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天水某电气公司向法院书面报告称,由于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及房租,无力经营,被房主责令搬出,现已关门倒闭,公司财产除办公设备及他人抵帐财产可协商给申请执行人抵帐外,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秦州法院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在法院诉讼保全冻结其帐户后,又开设了新帐户,并向相关客户发出《关于变更开户银行基本户的通知》,要求将款项打入新开帐户,该新帐户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间交易额达40余万元,而这些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如实报告。
根据查明的事实,秦州区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该案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书面报告中存在虚假,有意逃避法院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天水某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司法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