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至16日,在省高院研究室调研科长毛胜利、曹炎带领下,我省酒泉、天水、张掖、临夏四中院研究室主任、山丹县法院院长一行七人前往湖南、贵州两省的三级法院进行了考察学习。考察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兄弟法院情况介绍,拜读有关文件,收集信息资料等形式,学习借鉴兄弟法院成功经验,开拓了视野,受到了启迪,收获颇丰。
一、考察学习的基本情况
省高院组织此次活动主要目的是通过考察学习兄弟法院在审判案件绩效考核、统一适用法律标准、研究室工作职责三个方面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以其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这方面的工作。为此考察组先后走访了湖南、贵州两省高院,长沙市、贵阳市、遵义市三个中级法院,长沙市岳麓区、遵义市红花岗区两个基层法院的研究室和审判管理办公室,并就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
(一)审判案件绩效考核方面的情况
绩效考核是现代企业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成功做法。各地法院为了加强审判、执行、行政、后勤、政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也在不断地进行着管理方式和方法探索与改进。近年来湖南、贵州两省各级法院积极引进绩效管理考核运用其内部管理,吸收绩效管理考核的合理内核,建立和完善符合人民法院需求的管理考核制度,取得了积极进展,比较成功地解决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政等方面管理考核的难题。目前,两省各级法院正在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与要求,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审判绩效考核试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司法管理考核的新办法。
1.普遍重视,起步早。湖南、贵州两省各级法院领导及干警普遍非常重视审判、执行、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对重要性、紧迫性、可行性认识非常明确,无论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物质保障等方面都给予重点保障,千方百计加强此项工作。几年前,湖南、贵州两省法院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就已经开始探索人民法院审判绩效管理考核问题,制定下发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情况的管理考核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改进,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2.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为了加强审判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湖南、贵州两省法院都设立和明确职能部门。湖南省各级法院为此成立了专门负责审判绩效考核的管理部门,即审判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贵州省法院虽未统一成立专门机构,但在研究室设置了专门从事绩效考核管理的副主任及其工作人员(有的中、层法院也成立了审管办)。他们这样设置的目的主要是出于对考核权威性、公正性的考虑。并且特别规定了机构的职能、权力、级别、以及隶属关系,将审判绩效考核管理部门直接归本级院长管辖,对院长负责。
3.加大投入,最大限度实现自动化。湖南、贵州两省属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无法与东部省区相比。但是两省法院领导都非常明确考核管理在法院整体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确实把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业绩的理念落到了实处。把素质最好的干警放在绩效考核管理岗位,委以重任,给予信任,最大限度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相关设备。特别是最高法院确定两省为全国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管理试点以后,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强自动化建设。尤其是贵州省高院通过积极协调、争取,解决高、中、基层三级法院绩效考核所需的网络设备、计算机等,今年基本可以实现全省三级法院的审判、执行、行政等方面联网,进入自动化管理。
4.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实现绩效考核管理的规范化。湖南、贵州两省法院在设置考核指标体系时各有不同和侧重,但都非常注重考核体系本身的科学性、标准化、精准化,对考核目的性非常明确。一是重视考核大体系的建立。如湖南高院的司法效果指标体系,司法价值指标体系,司法规范指标体系和长沙中院确定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案件绩效评价体系、社会公共评价体系,形成有机的三位一体考核指标,以及遵义中院的质量、效率、效果、形象四好体系。二是注重考核体系与审判工作规律的有机结合。他们在建立健全考核指标时,注意把握指标设置必须符合审判工作固有的规律要求,指标能够反映审判案件程序合法性要求、实体裁判合法公正性要求、裁判结果的效果要求。三是考核指标的细化程度高。从我们考察的两省三级法院的情况来看,考核指标项目都设置比较多,而且考核节点也比较多,如湖南省高院的《考评办法》设置为五章(总则、评分标准、考评的组织实施、考评结果的运用、附则)四十五条以及众多项下指标,并设有“四书”(司法状况考评扣分建议书、司法状况考评扣分通知书、司法过错责任追究通知书、司法问题整改通知书)。四是注意做好精细评价与模糊评价相结合,做到精细是基础,模糊是参考。五是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可操作性强。
5.考核严格,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湖南、贵州两省法院在执行审判绩效考核制度时都非常严格,不打折扣,无论考核表格填写、案件的评查、执行制度的尺度都力求精准,一视同仁。根据各自情况有的建立了月通报、两月通报、或季度通报等不等形式,即通报单位、或部门,也通报法官个人。并十分注意运用考核结果,无论是对单位考核或部门考核、还是对法官个人的考核,其结果使用的原则是只在法院内部,绝对不对外提供。做好与单位、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对接,部门与个人考核的对接,作为单位、部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载入法官业绩档案、政绩档案、学习教育档案、廉政档案,作为提升、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关键依据。
6.加强学习培训与交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湖南、贵州两省法院领导以及负责审判管理人员十分重视与绩效考核相关知识的学习,为此举办了此多种不同形式的培训班,熟悉考核项目、指标、要求的设置,使考核者知道怎样考评,被考评者明白评什么。经常组织审判管理人员与兄弟法院学习交流,借鉴成功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绩效考核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情况
改革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全国法院普遍关注和研究探讨的问题。湖南、贵州两省法院积极探索与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创新了一些机制,只得我们借鉴。
1.注重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建立。如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为了解决法律统一适用问题。一是建立上下级法院法律统一适用协调,加强个案指导;二是上级法院重点研究,加强个别指导;三是同级法院经常组织交流、座谈,学习借鉴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四是加强审判委员会在统一适用法律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本单位的法律的法律适用问题。
2.注重法律统一适用的制度建设。湖南省高院为了规范法律适用问题,先后制定了案件请示制度、案件请示程序制度、案例通报制度、审判业务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加强了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规范。
3.注重运用信息化设备,为法律统一适用提供技术支持。将大量的典型案例录入区域网中,建立程序搜索和实体搜索,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4.注重建立内部综合协调机制。遵义中院为了解决法律统一适用问题,在内部建立了三个层次。一是审委会对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把握;二是业务庭经常召开审判工作联席会议,开观摩示范庭,举行专题研讨培训,促进不同合议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是强化合议庭功能,促进法官统一适用法律能力的提高。
5.注重组织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转发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调研文章、会议纪要,建立参考性案例库,指导法官法律适用。
6.注重法官学习培训。两省法院对法官的学习培训工作十分重视,把提高法官业务能力作为解决法律统一适用标准问题的关键。无论是兄弟法院介绍的情况,还是我们座谈中的了解和感受,法官学历层次、知识功底都比较高和深厚,对问题的看法比较深刻。这于兄弟法院狠抓高素质法官的培养分不开。认为法官自身业务素质越高,对同一案件的法律适用个体之间的差异就越小,除了机制问题外,这是目前解决法律统一适用标准的根本出路。
(三)研究室工作的情况
研究室工作职能、作用等方面的考察省高院已组织过多次,也可以说是每次考察必有项目。这次到湖南、贵州两省法院学习考察也不例外,并就相关问题与兄弟法院进行座谈交流,感受较深。
1.研究室的定位准确。湖南、贵州两省各级法院始终把研究室界定为审判业务部门。把为审判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法官服务作为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
2.研究室工作重点明确。始终把分析研究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应用法学研究作为研究室工作的重点任务。
3.研究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研究室是院领导的参谋部,对审判、执行工作有充分发言权,为院领导组织、指导审判、执行工作提供重要参考意见,始终把为领导服务放在首位。
4.研究室人员业务素质高,保障好。湖南、贵州两省法院为确保研究室真正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经常从业务庭室调进一些高学历、高业务素质、责任心强、各方面知识比较深厚的法官加强和充实研究室的力量。给予信任,委以重任,落实待遇、注意激励,发挥其才能。并充分保障研究室享有各种资源优先使用权,为工作提供最大方便。安排研究室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拓展视野,提高能力。
二、几点建议
此次参加省高院研究室组织赴湖南、贵州两省法院的考察学习活动感受很深,以可以说收获很大。为使考察学习的情况能够发挥一点作用,体现一点价值。提以下几点建议:
1.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从全国的情况看,国家行政机关、最高法院均十分重视内部考核管理工作,普遍都将绩效考核机制引入内部管理,借以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全国部分省、自治区法院进行整体试点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研发了大型审判绩效考核软件,组织协调部分高级法院在全省推广试点,基础网络系统的准备、基础数据正在录入,试点工作有序进行。从这点看法院系统审判绩效考核是今后加强审判管理的基本选择。因此,希望全市法院能够切实重视这方面的工作。
2.进一步细化现有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我市法院普遍建立了一些审判、执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考核办法,有的法院也积极尝试和实践绩效考核,制定了一些比较详细考核规则。但总体上看相对兄弟法院就显的比较粗,可操作也较差,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已有的绩效考核办法是我市法院目前的重点。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我们部分县区法院至今还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至少成文的东西没有,他们工作的重点是迅速组织力量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3.整合考核管理职能,加大考核管理力度。从目前全市法院绩效考核管理的情况看,履行考核管理的职能部门不仅相同,有的由综合部门负责,有的由审监庭或立案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流程管理分属两个部门,多数是兼职,没有形成统一的考核管理,影响了考核管理效能的发挥。因此,建议各法院将绩效考核管理的职能进行整合,归集在一个部门为妥。这样有利于考核管理的规范统一、公平公正,也有利于日常性管理,提高和加大考核管理的力度和权威。
4.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科学管理考核的能力。管理和考核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较高的现代管理能力是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学习现代管理知识是对领导干部基本要求。加强和提高全市法院各级领导干部管理能力与水平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建议经常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现代管理知识,熟悉现代管理的理念,掌握现代管理的方法,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
5.加大计算机网络建设,提高考核管理自动化水平。计算机网络化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提高自动化管理程度自然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发展的方向。我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比较落后,多数法院没有建成区域网,计算机数量也比较少,还不能形成网络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此外,干警普遍熟练使用计算机水平较低,这也大大影响了现有设备效能的发挥。建设全市法院加大对计算机网络化建设的投资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计算机操作培训,提高干警掌握、熟练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和水平。
6.建立健全统一适用法律标准的机制,加强对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培养。统一适用法律标准问题是全国法院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解决公正司法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取得了进展,普遍的看法是要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必来可少,这样可以先在制度和机制层面规范,从而推动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解决。建议全市法院可以积极探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和机制。另外,从我们这次考察学习的情况看,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培养也是解决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重要途径。故建议全市法院加大对高素质、高学历人才培养、支持、鼓励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7.加强和改进室研究室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这个问题已在多年的全省法院研究室工作会议 强调过多次,就怎样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转变研究室工作职能等问题也进行过多次专题调研、考察、学习,省高院也有要求。但多年来我院研究室的工作职能依旧没有转弯,职能角色仍然是行政秘书,部门性质划定为行政部门,工作职责始终以起草各种行政文件、材料、领导讲话为主,工作任务十分庞杂,涉及范围很广,加之人员少、专业不对口,工作量大、任务重、干警不愿来、也留不住。为此,建议希望能够确实重视研究室工作,转变研究室行政秘书角色,把各种行政材料从研究室分离出去,加强和调整研究室人员,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改善办公设备,把工作重点放在为审判工作服务上,为领导当好审判工作的参谋助手。
上述情况,是我这次考察学习前后,听到、看到、感受到和想到的一些看法和认识,可能有的情况了解不够全面,甚至有出入,建议不够现实,比较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