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政行为,监督和支持其依法行政,使社会管理秩序正常运行,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范了行政管理对象与行政管理组织之间的一系列社会和法律关系。从利益因素出发,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不当,就会“ 民告官”,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社会的一大文明和进步。因此,我们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规范司法行为,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树立法律权威,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案件协调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提升行政审判工作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度,注重案件社会和法律效果的统一。1994年至今,笔者通过审理和参与审理的163件行政案件,通过做案外协调工作,化解行政争议,当事人撤诉64件,占收案数的39.26 %,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从这个数字也反映出加大案件协调力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
一、加强诉权保护,积极受理新类型案件,做到有案必立。
人民法院就是为人民群众依法排忧解难、说理、化解矛盾的地方。随着国家各行业行政法的健全和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规范行政主体执法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作用也日益强化,行政争议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变化,从最初的治安、房屋、土地等部门,发展到现在的社会劳动保障、公证、农业、教育、电信、物价等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类型也日益多样,它们在社会影响上,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关注的人群也比较多,对这类案件形成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在部门法律对诉权保护模糊或不太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案件,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渠道,防止出现官民矛盾激化、上访、缠诉、制造不良事件等不利安定团结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国家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只要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案范围,就必须有案必立,依法处理行政争议,才能促使社会管理秩序井然有序。
二、区别案件类型,确立案件协调范围,探索案件协调机制。
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勇气和对法律的信赖程度,但是,仅凭单纯的案件审理、开庭、合议、依法下判审结案件,有时并不能达到案件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使当事人之间矛盾加剧,案结事不了,行政争议依然存在,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这就要求法院办案人员在不违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基础之上,初步判断案件基本事实,辩法析理,分清是非,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审理案件结果的预期心理状态,给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提供方便使当事人之间和解,解决行政争议,做到案结事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比较好。下列几类案件可以考虑纳入协调处理的范围: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由于大多数行政法对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规定不明确,导致有些问题由于主、客观原因,行政机关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处理,因而导致当事人提起诉讼。对这一类案件,由于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因此,这类案件通过案外协调,促使行政机关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的效果,比单纯判决限定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的效果和效率更佳,所以,此类案件应当首先纳入协调范围。
2、被告具有行政处罚(理)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国家法律在处罚(理)幅度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处理,都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全盘否认,仅就处罚(理)幅度认为畸轻畸重、处理不公,而提起诉讼。针对这类情况,应在不违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从情、理、法以及当地同类案件认定违法事实的处理结果上进行对比,衡量处理结果的轻重,提醒行政机关正确执法,合法、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自觉纠正不当的行为,维护政府的执法权威,促进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3、房屋拆迁裁决类案件。这类案件是国家在城镇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根据管理需要,行政相对人一般都是服从的,但是又因种种原因不服裁决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程度高,影响重大,因此而引发的官民矛盾也最明显。因此,处理的侧重点,不是判决而是案外协调,多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上考虑,积极与有实体关联的当事人多方沟通和协调,追溯根源,座谈、走访,提高认识,促使相互理解,互让互谅,就能从根子上为协调化解行政争议打好基础。
4、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明确,仅就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案件。这类案件从某种程度上与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相类似,但仍有区别,它属行政执法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落实或拖延落实;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属行政执法机关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应当从讲求办案效果和效率、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出发,纳入协调范围,促使行政机关尽快落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稳定行政管理秩序。
三、讲求工作方法,分清是非,以期取得预期的工作效果。
案件协调要讲究谈话艺术和工作方法。行政执法涉及面广,行政诉讼审理的案件案案不同,差异较大,案件中有的是适用法律方面出问题,有的是事实认定方面出问题,有的是处理结果方面出问题,有的是社会影响方面的问题,也有管理相对人的问题等等。有些案件在当事人与法官的交谈中就能把问题解决,有些案件却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扎扎实实一板一眼的才能解决,又有些案件需要上下左右联动,才能把问题解决。因此,案件协调模式不是千篇一律,而是方法形式多样,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进行:
1、统一案件协调思路工作动员法。在协调案件中,要注意做到“三及时”,及时了解和掌握案件形成的原因和行政纠纷产生的背景;及时就发现的问题提供行政执法指导,防止行政管理秩序出现被动局面;及时就案件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向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先期汇报,听取意见、建议和业务指导,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统一案件协调思路和思想认识,座谈分析案件的症结所在,探讨最佳的协调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途径,维护政府形象。
2、社会力量工作动员法。社会是一个大家庭,行政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受理后遇到说情风难免,如果利用的好,这股风就转化成我们解决行政争议的加力器。一般地讲,当事人对说情人的信赖程度较高,法院在办案中对待说情人不要简单地回避,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对待,给他们从法律、社会效果、诉讼成本、实体利益等方面综合分析,促其权衡利弊,预计诉讼结果,接受法院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会使说情人反过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促使案件顺利协调解决。当然,这种方式的采用,首先要掌握了第一手详实的材料做基础,有理有据,才能将说情风利用成功。
3、座谈会工作动员法。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认为是程序官司,但是,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执法问题,往往就是因实体权益问题未得到处理,或者处理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因此,在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和掌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以化解官民矛盾,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出发点,侧重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掌握基本案情,就案讲法,背对背给当事人做工作,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安排时间和地点,按照案件难易级别,由审判人员或审判长或庭长或院长主持,采取座谈会的形式,使他们在一个相对封闭、不公开的宽松环境里,消除隔阂和对立情绪,拉近距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畅所欲言,通过推心置腹的交谈,相互促进,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主动纠正,原告行为不当的,原告承认错误,在座谈中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4、一步到位工作动员法。行政争议从本质上说,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权中与管理相对人形成的人民内部矛盾,他有时解决的是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某种民事争议。因此,对这一类主要涉及民事权益纠纷的案件,不能急于从某一方面下判,让当事人反复诉争,而是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协调处理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促使他们从各方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多做思想动员工作,从民事责任角度入手,贯彻执行入眼,从情、理、法上辩法析理,解决好他们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使他们感到法院为保护他们的权益所做的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使案结事了。
四、准确适用法律,及时依法下判,树立司法权威。
行政审判司法制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侵犯的最有效的方式,诉讼中,通过协调化解社会矛盾,能增进相对人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但是,仍有部分案件依法不能协调解决。对这种情况,我们不能违法协调、和稀泥、或强迫当事人接受我们的观点,防止出现权大于法的不正常现象。要严格把握案件协调度,不具备协调条件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下判,做好说服息诉工作,防止给当事人产生疑虑心理,对我们的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起到了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