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系邻居,双方关系较好。1998年,原告从事传销活动,并发展被告为其下线,进行销售床垫的传销活动。1998年年底,被告又领其发展的另外两个下线去购买床垫,原告又动员被告再买一份,被告称其已购买数十份,买一份需3600元,其再无能力购买,原告称其可以为被告垫付3600元床垫款,但需被告出具借3600元借条一张,被告遂向原告出具3600元借条一张。事后原告并未向被告及其发展的下线交付床垫。现原告以上述借条为证据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3600元。
【法院处理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法官析法】
原告的起诉状中,只称是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因此,法院依法对本案予以受理。在审理中,经过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法官认为,本案系传销行为引发的纠纷,对于此类案件,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他字第2号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 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中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因此,在审理中,发现此类案件,应裁定予以驳回起诉。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 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